2005年4月27日,华海房产公司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杨老太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路、面积为80多平方米的房子偷偷拆除。11月18日,杨老太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1万元。
当时,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只支持了杨老太6000元的赔偿损失,同时告知杨老太被损坏的住宅无法恢复原状,故应当另案诉讼。杨老太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3日,杨老太再次将华海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7万余元,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我的家说没有就没有了,怎么能赔偿6000元就算了呢?”杨老太开始上诉,2008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这让杨老太看到了希望。
2009年年初,杨老太再次和房产公司对簿公堂。这一次,杨老太提出了96万余元的各项赔偿,其中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赔偿因为不及时赔偿房屋价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8万余元,赔偿土地一级房屋升值价值20万余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6.5万元。
2010年11月2日,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海房产公司致使杨老太房屋倒塌损坏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利息损失、土地房屋升值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诉讼请求驳回。
杨老太认为,利息损失没有赔偿不合理。她再次上诉。
2011年3月2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最终,判决华海房产公司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78万余元。其中,18万元为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7月25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杨老太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法制日报》7.28 潘从武 姜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