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岳某在北京朝阳区踩点预谋抢劫,见某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当即锁定该小区。当月的一天下午,他携凶器潜入该小区,到达孙某家门口时,他一扳门把手便轻松入内。见20多岁的女子孙某独自在家,岳某立即将门反锁,亮出凶器,威胁孙某交出钱款。因孙某说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许外币,他遂劫持孙某去银行取款。坐电梯至一层时,岳某担心不安全,又押着孙某返回家中,将其先奸后杀,随后迅速离开现场。
后来,岳某被判处死刑,因其是无业游民,无赔偿能力,孙某的家属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称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51万余元。
开庭时,物业不同意赔偿,称《住户手册》虽然规定物业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要进行查询登记,但因很多业主反感和反对,物业采取了变通措施,只有保安发现有可疑人员时才盘查。物业收取的安保费用一年仅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抢劫的赔偿责任都由物业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认定:物业未能严格履行安保承诺,应承担次要责任,终审判处其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
(《京华时报》7.17 刘薇)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