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行为人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必然需要一个独立的检察机关来主导侦查。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现实中,来自方方面面对检查机关的干预仍然很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经费不独立、人事不独立和检察官身份不独立等方面。
为了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就要使检察机关经费独立、人事独立、检察官身份独立和案件独立。
在经费保障上,应改变检察机关的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的现状,力争将检察机关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再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加以保障,这可以使检察机关摆脱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从而实现独立办案。
在人事独立上,实现检察人员任免、职务升降等的垂直领导。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党政部门。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可影响自己前途的官员的查处放不开手脚。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任应该由检察机关决定,并且检察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在案件独立上,实行垂直领导制度,检察官办理案件只对检察长负责,不受其他人员或者部门的干涉。
(《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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