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7月21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住户拖欠物业费 物业能张榜公布吗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21日   03 版)

        我所在的小区因有一些住户没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便将欠款人的姓名、性别、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小区四周张榜公布。其中也包括了我。事后,有许多人对我或目光怪异,或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请问:物业公司此举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已侵犯你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

        首先,被张榜住户的名誉已经遭受损害。

        其次,物业公司具有损害被张榜住户名誉的主观恶意。物业公司公示欠款住户名单的目的,正是迫使欠款住户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款。

        第三,物业公司未经同意,公示了住户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行为,侵犯了住户的隐私。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犯住户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解放日报》7.15 廖春梅)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