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芳1953年结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离婚后与吕某结婚,生育一子吕朋、一女吕杰。2008年7月18日,吉芳觉得自己身体不适,便请律师见证、代笔立下遗嘱,将自己个人财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女儿吉霞和吕杰,一个儿子吕朋。但附加条件是,逝后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如有继承人不按此执行,将取消其继承资格。
2008年10月,吉芳去世后,吉霞和吕杰打算遵照遗嘱安葬骨灰,却遭到了同母异父的儿子吕朋的极力反对,原因是吕朋希望按照老家习俗,将母亲骨灰送回老家与其父亲合葬。协商不成,最终,吉霞、吕杰将吕朋告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对房产和其他财产依法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吉霞、吕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殡仪馆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查封,其间不准转移、隐匿。
近日,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的同时,亦应原告一方申请,对寄存于火葬场内母亲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据悉,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制日报》7.7 余东明 王家梁 蔡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