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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

    “考试作弊”用钱赎“罪”?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12日   03 版)

        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要被罚款1.2万元,否则就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并且要被开除学籍。该学院一副院长称:开除作弊学生的学籍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交钱的只是留校察看,而且交与不交都凭自愿,不想交就走人。(参见7月7日《黑龙江电视台》制作的节目)

        学生考试作弊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这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的处分规定。但是,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这五种处分是依据学生的过错严重程度递进的,并不存在相互转换的可能。相反,教育部却有一揽子规定,严禁学校在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否则就是乱收费。

        哈理工远东学院在诸多教育部的规定中,只选择性地确认了一种,即四六级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即便在这种选择性确认规定的前提下,还附加了自己的若干“土规定”:一是交钱可以赎过错;二是“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的处分,可以在交钱之后转换;三是学院自己霸王性地“定价”,张口就是一万二。既然是声称依据教育部门的规定,那么试问,学校自己横空出台的这些“土规定”,依据何在?

        所谓自愿,更是一种虚假说辞。哈理工远东学院是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众所周知,这类院校收费较高,每年学费多在一万元以上。学生们交了如此高昂的学费后,如果不交1.2万的罚款,就要被开除学籍,那么怎样选择可以想见。说到底,学校之所以不顾教育部的规定,用钱赎过错,根本上还是在“向钱看”。

        (《新京报》7.8 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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