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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7月09日 星期六

    购房:先付钱后签合同 有隐患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09日   02 版)

        杭州的金先生今年1月份看中了杭城北边一楼盘,售楼小姐说如有意向需及时下定。金先生仔细看了定金合同后,付了15万元定金并签了定金合同。

        今年5月,金先生委托代理人前往该楼盘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表示一定要先付一半房款再看合同,并表示合同是房管局的统一合同,代理人只得刷卡付掉45万余元首付。等售楼小姐将打印出的合同交给代理人,代理人才发现,合同第十三条“告知条款”写明: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中国某金融租赁公司和某信托公司,抵押金额为8.8亿元。为免权益受到侵害,金先生拒绝签订该份合同。

        事实上,许多人并不清楚开发商“抵押土地”融资这类事项,更谈不上开发商主动、明确告知购房者。

        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究竟是先付钱还是先签合同?事实上,这两种方式,从中承担的风险不同。目前大部分购房程序是先付首付款再签合同。因为现在合同需网上备案,一旦打印,透明售房网上显示房源已经成交,无法再更改,到时如果购房者反悔不想付钱,就需要作退房处理。

        (《钱江晚报》6.30 赵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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