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了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倒提摔死。之后迫于警方的天罗地网,李自首了。一审时,他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在犯案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判为死缓。
近日,此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死缓判决遭质疑是当然的。先奸后杀,对3岁的小孩子痛下杀手,手段之残忍,令人骇然;且死缓的理由之一——“积极赔偿”也受质疑:李家对赔偿并不积极,是由有关责令其公开变卖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万多元赔偿。
不少网友认定本案中有猫腻,但与其在每一个案子中去猜“背景”,不如考察司法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太粗疏。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像李昌奎这样,案件败露,慑于警方追捕而投案,和那些主动告知警方尚未了解的罪行的,都属“自首”,但这两者从悔罪态度、减轻司法成本而言,天差地别。
更极端的是,先逃后投案显然比现场坐等警察抓捕的更恶劣,但按我国刑法前者算“自首”可从轻处理。其实,很多国家对自首都做了细化规定。比如,日本规定:犯罪人在搜查机关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
其次,就是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讲道理”,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这两套“虽然……但是”人命关天,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据《京华时报》最新报道,云南省高法正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再审。
(《新京报》7.4 沈菩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