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6月28日 星期二

    工作近20年 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28日   03 版)

        自1989年12月,秦小平应聘到重庆市丰都县航务管理所做管理员,月工资1600元至1700元。有工作证,有证件编号,但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秦小平说,尽管自己多年来没有与丰都县港航管理处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将他作为单位的管理员进行管理,不但享有法定的假日,而且假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明确的,单位还对自己过去工作中的疏漏作出过处罚。这些年的待遇和单位其他职工是一样的。

        2009年12月31日,因秦小平不断地向丰都县港航管理处要求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港航管理处对其作出决定:予以辞退。

        工作了近20年,单位却不承认有劳动关系。秦小平说,他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仲裁委裁定我和单位是劳务关系!”

        秦小平与港航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李凡认为,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除双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外,还要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三个重要指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秦小平虽然没有与港航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单位还向其颁发了工作证等,依相关规定,秦小平与单位的关系应该属于这三个条件的范畴内,具有劳动关系。

        李凡认为,秦小平还应继续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6.20 李国)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