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9年12月,秦小平应聘到重庆市丰都县航务管理所做管理员,月工资1600元至1700元。有工作证,有证件编号,但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秦小平说,尽管自己多年来没有与丰都县港航管理处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将他作为单位的管理员进行管理,不但享有法定的假日,而且假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明确的,单位还对自己过去工作中的疏漏作出过处罚。这些年的待遇和单位其他职工是一样的。
2009年12月31日,因秦小平不断地向丰都县港航管理处要求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港航管理处对其作出决定:予以辞退。
工作了近20年,单位却不承认有劳动关系。秦小平说,他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仲裁委裁定我和单位是劳务关系!”
秦小平与港航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李凡认为,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除双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外,还要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三个重要指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秦小平虽然没有与港航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单位还向其颁发了工作证等,依相关规定,秦小平与单位的关系应该属于这三个条件的范畴内,具有劳动关系。
李凡认为,秦小平还应继续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6.20 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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