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江苏常州的贺某因举办婚宴需要用酒,便到建和公司购买了36瓶白酒(每瓶108元),共计3888元。购买后,贺某发现白酒存在问题,便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经鉴定,贺某所购买的36瓶白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贺某要求建和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其购买白酒价款的10倍38880元赔偿。建和公司拒绝赔偿,贺某遂将建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建和公司10倍赔偿。
人们在购买食品后,什么情形下才可以要求10倍赔偿?由于10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
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呢?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建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故可以认定建和公司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中存在“明知”的过错,应当按照贺某所购白酒价款的10倍向贺某赔偿。
(《检察日报》6.11王莹 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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