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使用信用卡”……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各地法院频频发出第一张“禁止令”:山东青岛的李某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期内禁止从事一切高消费活动;湖北襄阳市人民法院禁止一名伙同他人盗窃的工厂临时工再次进入该厂。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一位法官对记者这样表示。
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由于“禁止令”执行涉及到多部门的衔接联动,目前亟需细化相关规定。
5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张“禁止接触特定对象令”:因4名在校大学生联手将另外2名大学生打成了轻伤。法院向4人发出“禁止令”: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触被害人。该案主审法官薛峰告诉记者,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由此引发的执行问题已经浮出水面。
薛峰坦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禁止令”的执行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但“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工作如何衔接、如何协调、如何共享信息等问题尚无明文规定。
还有,“两高两部”对“禁止令”具体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把握尺度?对“接触”怎么理解,需要司法解释作进一步明确。
“多近的距离才算接触?通过网络通信、手机等联系算不算接触?这些问题不解决,‘禁止令’的执行就会面临很棘手的问题。”薛峰说。
(《法制日报》5.30 袁定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