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针对婚姻中房产归属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此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争议。
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解释三”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关键在于它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
记 者:你所说的“‘解释三’把资本原则引入家庭财产领域”,具体指什么?
赵晓力:“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结婚的效力。此前,2003年的“解释二”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买房屋,是对他或她个人的“赠与”,在其婚后购买,则是对小两口共同的“赠与”。“解释三”的规定则意味着,产权登记的形式高于婚姻的价值,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接下来的第8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明显是用“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替代中国人数千年来实际奉行的家庭伦理亲情原则,是用原子式个人主义观念替代中国人传统的夫妻一体、父母子女一体的观念。
记 者:这会给年轻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什么影响?
赵晓力:按照“解释三”,可能出现小夫妻结婚之后“同居而不共财”的情况,这是人为制造家庭矛盾。把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了,那紧接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铺盖卷儿是不是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为这些琐事矛盾四起。
记 者:《婚姻法》应该有什么样的立法导向?
赵晓力:《婚姻法》应该尽快回归到中国绝大多数百姓的日常实际生活,回到中国人最根本的伦理文化立场。财产问题上,应回到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所确认的“家庭财产制”,在法律上重建“同居共财”的原则。
(《中国青年报》5.26 赵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