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6月02日 星期四

    侵犯儿童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02日   03 版)

        一、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

        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

        溺婴,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儿童吸食、注射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恶意串通、欺诈、胁迫、非法掩盖,剥夺没有生活来源儿童的遗产份额,不让儿童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的行为均属无效。

        三、行政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工人日报》5.30 袁梅)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