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6日,朱先生在广州中山五路的五月花电影城购买了电影《少林三十六房》票后,影院告知:片子拷贝无法送达。朱先生被要求改看其他电影或退票。当时工商部门介入调解,但双方未就赔偿谈妥,朱先生便没有退票。1个多月后,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朱先生提出退票,却被告知退票仅限当天,影城还以票背印有“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告示为由,拒绝赔偿。
朱先生坚称这是霸王条款,将五月花电影城告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上述条款为霸王条款,判令被告退还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
今年5月12日,越秀区法院判决:电影城应向原告承担不能放映的违约责任。应一次性退还原告朱先生两张电影票款和交通费共48元。
但对“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法院未认定“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至于3.15元精神损失费,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羊城晚报》5.16 陈强 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