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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5月17日 星期二

    蚁贪:多发又常被忽视的腐败

    《 文摘报 》( 2011年05月17日   03 版)

        当前,有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不高,他们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副主任钱祖伟两人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纪录:他们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2分钱的“好处费”。这个回扣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因该县中小学试卷数量巨大,又是长期约定,几年累积下来的数额非常可观。

        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二人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有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久而久之,这名采购员动起了心眼,他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10条狗”,领取10条狗的采购费用,从来没有人验收,也没有人发现。

        由于做完实验后,小狗不会立即死掉,某日清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领着做过实验的小狗兜风,碰见了财务室出纳,二人闲聊,出纳说最近收购了100多条狗,实验室工作人员当场就纳闷了:“不对啊,每天早上我都遛狗,顶多就30多条狗,剩下的狗都哪去了?”二人这么一聊,才发现有人虚报了狗的数量。

        后经调查,这个采购员通过虚报狗数的方式,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最后判了9年刑。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蚁贪案件多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太拘泥于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

        (《检察日报》5.10 汪文涛 吴静 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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