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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5月10日 星期二

    住建局无权规定讨薪追刑责

    《 文摘报 》( 2011年05月10日   03 版)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深圳的大运会举行在即,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文件一出,即引起舆论一片质疑声。上访、讨薪,都是法律允许的,深圳住建局凭什么禁止?住建局不是司法机关,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无稽之谈……

        首先,上访本身就是《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渠道,深圳住建局没有理由把这种权利给剥夺了;何况,如果农民工用违法手段讨薪,如果触犯刑法,自然要受到刑事追究,这不需要住建局规定,住建局也没权规定。

        其次,不妨把住建局对劳资双方的态度做一个对比。对农民工讨薪,可以理解为这是住建局主动“超越职权”的提醒: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责。但是,对欠薪方,却只是规定“3个月的红牌警示”,怎么不强调“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责”呢?需知道,今年新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已经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哪一方该负主要责任?当然是哪一方责任大,政府就该更严格约束哪一方。

        (《新京报》5.9 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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