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新版《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近日正式实施,首次明确旅行社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违约甩团等,最高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新版《标准》明确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北京晨报》4.28 吴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