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万元工资,4千元打卡里,其余的发现金,这样能避税,多好。”如此有诱惑力的工资“两发”,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默契”。但是,一旦双方“分手”,员工很可能要不到现金部分的工资。
法官介绍,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有的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有的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通过报销折抵工资。面对这些情况,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它工资收入,很可能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形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则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尽量保留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发票折抵、向他人转账等违反财税政策的做法。
(《北京日报》4.26 高健 刘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