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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5月05日 星期四

    西部渐兴农民“替代性”迁移

    《 文摘报 》( 2011年05月05日   01 版)

        两年前,当四川省青川县半高山区农民王成祥为震后无力建房一筹莫展时,亲戚把他介绍到了浅丘农区德阳市罗江县慧觉镇。这里的一户农民,早已在城里定居,一幢两层小楼已闲置近10年,自留地也被撂荒。经人撮合,王成祥花4.6万元买下了这幢房子,重新安了家。

        到梦想中的平原安家落户的山区农民,远不止王成祥一家。四川省仅青川一县,就有5200多人实现了震后异地安置。而在重庆市开县,自2009年10月起,就有3500多名山区农民从山上搬到平坝区务农。

        在四川、重庆、广西等西部地区,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从贫困山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等众多不宜居住地区向一般农业区转移,替代当地常年外出务工人员耕种土地,而被替代农民也逐渐“割掉”留在农村最后的“尾巴”,转化为真正的城镇居民。

        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们在处置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权等财产权利问题时,可谓民间智慧涌动,群众在这些问题上基本采取了四种路径,即乡规民约、民间私下交易、土地互换和户口挂靠。如在重庆梁平、璧山县等地,外来农民欲购买农房,一般要向村组缴纳数额不等的“入户费”或“管理费”。同时,村组还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代表同意后,便能入户买房。

        采访中,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认为,这种农民“梯度转移”的办法,是解决当前中国山区扶贫攻坚、农村“空心化”、城镇化中资源浪费三大问题的一个多赢方案。同时,这种安置方式,也避免了行政移民的一些弊端,移民能与当地群众和谐地相处。

        农民自主转移的行为,犹如涓涓细流,如何让这种带有强烈自发性质的“细流”汇集成“江河”,仍然需要政府在土地财产权、城镇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户籍制度这三道“坎”上多下功夫。

        (《半月谈》2011年第8期 江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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