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理解的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镇压,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但是马克思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根本不是这个意思,这是我们对马克思的误解。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马克思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指的是一个没有职业军队,没有职业警察,没有职业官吏,甚至没有职业法官和审判官,是一种以公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理方式。马克思认为国家机器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要由社会供养的多余的赘瘤,在由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它将自行消亡。取代它的是一个只具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廉价政府”或“社会的代表”,从而“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还充分肯定了公社所实行的公职人员普选制度。马克思认为,一切公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审判官,都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马克思每讲到公务人员实行普选的时候,总要加上“对选民负责”和“可以罢免”这两个内容。没有“可以罢免”这个实质性内容,就可能谈不上对选民负责。这一点常常被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所涉及的思想,如廉价政府、服务型政府、民主共和制度、普选制度、罢免权制度等,是我们没有充分地重视其时代价值的。
(《北京日报》4.18 李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