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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21日 星期四

    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专家表示还需“组合拳”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21日   01 版)

        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一公布,立即引来揣测: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国家要动真格?不过,有税务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对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上确实存在一些漏洞,但这些漏洞有些因税制和政策滞后造成,有些则与立法、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缺失有关,因此,要真正落实加强对高收入个税征管,更需要一套“组合拳”。

        如在广州,个人二手住房买卖征收个税分为两种征收方法:一是“据实征收”,二是“核定征收”。前者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税;后者以个人转让房产收入全额,按1%征收率缴税。按何种方法计税,要看个人能否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为了少缴税,不少交易方往往借口购房发票丢失,以选择“核定征收”。

        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这种情况被列入加强征管范围,但是,税务专家指出,我国是以票管税,税务部门只能认发票,因为税收征管法律规定如此。所以,加强这些环节的个税征管,还需要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在该通知中还提到,要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人老板请家人吃饭,以公司名义买车给家人开,然后到企业报销家人的餐费、油费,这些支出税务部门该怎么区分,又该怎么管呢?”有税务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

        还有税务部门人士提到,去年以来,在一些省市推出的个人限售股东减持的个税返还政策问题,属于地方政府财政奖励政策,财政返还作为一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但是,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与地方财政奖励政策如何协调,就需要各个职能部门配合与沟通,尽快明确,给有关投资者一个说法。否则,此前国家出台的有关这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政策就会落空。   

        (《羊城晚报》4.18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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