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常通过“多块牌子、一套人马”来规避法律。“多块牌子”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相互独立,但在业务上存在关联性。“一套人马”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绝大多数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同。
2010年3月1日,林芳根据招工信息,找到弗林公司所在地时,见墙上挂着4个不同公司的牌子,四个公司中一些主管人员互相兼职,但公司又各自独立。林芳与工作人员谈妥工资待遇、工作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工作。半个月后,林芳在工作中致残。林芳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可能系另3个公司所聘。林芳提起了诉讼。法院驳回了林芳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本案4个公司中一些主管人员互相兼职,但公司却各自独立,而林芳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究竟为哪个公司所聘,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工人日报》4.4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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