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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到期的墓地呼唤殡葬新法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07日   03 版)

      清明节临近,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调查发现,多个城市都遇到这样的问题。由此引发公众关于“公墓管理费该不该收?”“收费标准是多少?”的诸多疑问(4月1日《新京报》)。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但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却对这些殡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模糊规定,将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使用年限期满后是否应予续期、如何续期、是否收费及按什么标准收费则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之后,不少地方人大制定了适用于本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则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明确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由于在内容上地方规定差别很大,地方性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墓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同时,民政部不顾国务院条例的具体授权又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明确了最大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周期(原则上为20年)。但都未涉及墓地到期后的续期和交费问题。这种殡葬管理法规层次混乱、内容模糊的状况,造成了近年来我国殡葬行业,让人“死不起”、“葬不安”的乱象。

      要改变这种殡葬行业的乱象,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符合时代要求、满足百姓需要的殡葬新法。其实,这项工作早在2007年就已现曙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当年5月14日全文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惜的是,时过近四年却不见这部新法的降生,不知难在何处。

      (《法制日报》4.2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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