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到2010年时,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这多出来的9万元保费,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9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白交了。
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但他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但保险公司却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超额部分将无效。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会遇到被迫接受这一欺诈性条款的问题。
(《深圳特区报》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