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他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在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的范围和比例”。温家宝的此番表述,也正反映了高层对这一指向的深刻认识和切实践行。
近年来,在中国很多地方,不仅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副职中实行差额选举,甚至选举正职时,也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记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也在想方设法规避差额选举,钻法律“空子”。
比如,地方组织法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目前县级以上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的选举,大多数成了等额选举。即使有的地方想差额选举,也被私下做思想工作放弃了提名权。
对于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选举法中规定了一定比例。但这个比例,在有的地方也大打折扣。个别地方甚至暗中安排“陪选”,“意中人”与“陪选人”相比,不论在资历方面,还是在能力和业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候选人名单一公布,谁是上级“意中人”,谁是“陪选人”,一目了然。
有的地方制定的选举办法更是于法无据。比如,为了保证上级“意中人”当选,就对联名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只简单介绍。或把上级“意中人”和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在选票上分开排印,暗示主次,等等。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真正实现差额选举,除了要完善有关差额选举的法规外,还应让选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选出自己满意的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鉴于之前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选举法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法律为差额选举提供了有序竞争的依据。
(《瞭望》2011年第12期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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