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3月29日 星期二

    出租房屋 要担这么大责?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29日   03 版)

        房客犯罪 房主担责

        3月15日起,湖南省长沙市开始实施《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重大消防、安全责任案件,将要追究房主的责任。

        无独有偶。记者在3年前采访过北京一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因承租人在所租房间内卖淫,房主被判刑1年半。

        国家部委早有规定

        北京于德华律师介绍说,公安部在1995年3月6日颁布实行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法规。此外,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涉及房屋出租的内容,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上位法。

        关于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责任转嫁不实际

        现实中,多数房屋出租是没有登记备案手续的,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据行政法规对房主进行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等行政执法,给人的感觉是徒有其法,没有监管。

        但是,在发生了治安案件或违法犯罪行为时,执法机关却总是试图追究房主的责任。作为平等主体的房主和承租人,房主如何对租户监管呢?每天通过门缝看租户在干什么,还是安个摄像头监视租户?抛开侵犯隐私权不提,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了。

        (《北京晚报》3.23 杨昌平)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