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08年8月,李女士分别向王先生借了1万元、3万元。去年7月,王先生手持这两份借条向上海嘉定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尽快归还借款。
李女士承认借条是真实的,但自己已经将借款全部归还了。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到法院告她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她与王先生在2008年8月合伙开厂,为了分伙结算的事情,她曾到法院起诉过王先生,当时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她5.2万元。
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资料。录音中,王先生在李女士反复追问“我还了没?”“那我还欠你钱吗?”后,回答“你真的还了”、“我没说你欠我钱”。
主审该案的法官在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出李女士在返还王先生借款4万元后,未当场收回借条。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借、还款的习惯、录音资料中的具体细节,确认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与其他证据的综合证明力超过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原件的证明效力,并以此为基础认定了被告还款之事实,驳回了原告诉请。
(《新民晚报》3.13 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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