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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22日 星期二

    电视购物风险大,买时宜谨慎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22日   03 版)

        2010年11月3日,家住南京市浦口区的王女士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其5个月前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种减肥产品,因轻信商家无效退款的承诺,被骗20多万元会员费。

        公安机关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销售减肥产品的商家在广州。民警三下广州,终于在12月2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黎勇。

        随后搜查黎勇住处时,民警缴获了作案用银行卡100余张、假身份证53张,以及用来诈骗的道具——不同类别的保健品近10箱。

        诈骗特点

        据中消协统计,2010年上半年,电视购物销售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68.7%,居投诉增幅首位。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其一,诈骗分子团伙作案。有人负责电视购物广告,有人负责获取客户资料,有人负责销售,有人负责假装售后服务,甚至有人假冒专家、教授、消费者等现身说法。

        其二,利用“疯狂”的推销手段,激起观众的购物欲望。据悉,作案分子只要花一些广告费,就可以在一些省市电视台非黄金时间连续数小时播出,甚至可以在一些市县级电视台设立电视购物专门频道,一天24小时连续播出。

        其三,利用邮局送货时先付款再开包、不能当场退款的邮递销货方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诈骗顾客钱财。

        原因与对策

        “这起电视购物诈骗案暴露出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案检察官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目前广电、工商、卫生、消协等机构对电视购物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多头管理导致电视购物行业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管。

        第二,缺少行业规范。电视购物企业的准入门槛、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售后、赔付机制都没有明确规定,呈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

        第三,立法不完善。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应牢记以下三点:选择规范的厂商,没有听说过的品牌不买;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的广告不信,一定货比三家;货物先付款后验货的,坚决不买。

        (《检察日报》3.16 崔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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