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房,2008年3月,广东清远市民曾某与蔡某约定私下买卖蔡某的农村建设用地共5.04亩,转让价为40.8万元。
协议达成后,曾某分三期支付定金6万元给蔡某,但是由于土地性质的限定,曾某无法办理报建批准手续,建房目的也因此不能实现,遂要求蔡某退回定金,但蔡某认为曾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退回,并认为应曾某要求,蔡某将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竹林砍掉,造成蔡某经济损失9万元,因此要求曾某赔偿该损失。双方闹上了法庭。
清远城区法院认为,由于买卖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蔡某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双方转让上述土地的行为无效,蔡某应当将收取曾某的6万元返还给曾某。
对于造成协议无效,涉案双方都存在过错,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通过现场勘查确认,蔡某的损失为42602.5元,由曾某赔偿21301.25元。
(《广州日报》3.16 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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