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重庆酉阳县人钟雯雯和陈国川在新疆务工期间恋爱同居,1994年育有一子。2009年12月,钟雯雯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陈国川拒不迁出,还要求与其同吃、同睡,并以钟欺骗自己为由,威胁、殴打钟雯雯。
2010年4月,钟雯雯向重庆酉阳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陈国川搬离其居住地。尽管如此,离开钟雯雯家的陈国川仍借探视小孩为名到其住处骚扰,并提出不许钟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不许另嫁他人等要求。5月,不堪忍受的钟雯雯在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核实认定,钟雯雯在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遂向陈国川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陈国川骚扰、跟踪、威胁、殴打钟雯雯,或与钟及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接触,禁止陈国川在钟雯雯工作地和住处的200米范围内活动,并要求陈国川未征得子女同意不得到钟雯雯家中探视等。
据了解,陈国川在收到人身保护裁定后,未继续骚扰和威胁钟雯雯。
“这是全国第一例离婚诉讼后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从2010年7月起,重庆已发出1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家暴受害人的救济变得更加及时、直接和有效。
(《羊城晚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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