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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10日 星期四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10日   03 版)

        3月6日,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妇联界委员洪天慧说:“我们几个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天慧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中国妇女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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