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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03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等于“铁饭碗”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03日   03 版)

        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相当于捧了“铁饭碗”。请问:事实上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008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

        (《法制晚报》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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