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地方政府发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经舆论发酵,引发民众对70年大限后房子归属问题的集体焦虑。对此,记者专访了曾参与《物权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
记 者:你怎么评价那个“70年期满后土地可无偿收回”的须知?
王卫国:我认为这与《物权法》明显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要知道,《物权法》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
记 者:《物权法》虽然规定自动续期,但并没有说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
王卫国: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的,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不可动摇。土地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
当时在《物权法》制定中,我们的设想是将来既然不再签土地出让合同了,自动续期,那就不是收土地出让金,而是收土地使用税。
记 者:如何收税呢?
王卫国:我主张在收税时,公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面积。土地应该首先给公民一个基本的居住保障,这个保障性面积是免税的。超出的部分,分几个等级,一级一级地来征收不同的税率,占的地越多交税越多,这有利于鼓励大家节约用地。
(《21世纪经济报道》2.12 胡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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