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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15日 星期二

    不能任意以“配偶不同意卖房”毁约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15日   03 版)

        2009年11月2日,在某房屋中介的促成下,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万元购买张某在成都郊区的一套房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即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

        之后,张某以其卖房未经丈夫王某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潘某将张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出售房屋是丈夫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的登记,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前一天,王某曾与中介通话三次,中介也证实王某对张某签订合同是知情的。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法官提示,二手房买卖中,一般购房者应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卖房人的身份、房屋的权属,最好核查房屋产权证。如卖房者为已婚的,应注意所出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关形式要件应完备,最好由共有人共同签字确认,有特殊原因共有人不能到场的,事后也应该让其补签或者出具相关手续。

        (《经济参考报》2.9 苑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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