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2月10日 星期四

    “亲亲相隐”的现代阐释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10日   06 版)

        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儒家思想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

        比如“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孔子的这个主张,很人性也很人道。因为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师生之间互相告发,其实是很野蛮的,更不用说抓起来严刑逼供了。因此,现代法学的主流意见,便认为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他们在法庭上,也有权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义务提供不利证据,甚至可以不出庭。这就是“免证特权”,已为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所采纳。

        可惜,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比方说,纪检委的干部,手上掌握了儿子贪腐的材料,要不要交出去?不交,就违背了“执法如山”的组织原则。交,则违背了“亲亲相隐”的道德原则。请问,他又该怎么办?

        办法只有一个,即明确“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义务,当领导的父亲也不能举报有贪腐嫌疑的儿子。是权利,就可以选择。他可以“知情不报”,这是行使“免证特权”;也可以“大义灭亲”,这是放弃“亲亲相隐”。亲亲相隐也好,其他什么也好,需要“现代阐释”。

        (《南方周末》1.20 易中天)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