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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27日 星期四

    儿童福利立法:

    国家权力能否介入家庭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7日   01 版)

        幼儿园教师打孩子耳光、用针刺幼儿,父母虐待亲生女儿致死连夜抛尸大海……近来,媒体频频曝光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儿童要充分享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福利,不但是温饱、教育方面,在儿童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也要享受。我们不能让单个的家庭承担儿童抚养的所有责任。”

        在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看来,当孩子的父母不能承担责任时,政府必须承担责任。而目前,经常看到媒体关于儿童家庭贫困、得病无钱医治的报道;还有很多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等。

        在儿童福利问题上,目前主要的依据是民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约束力差,根本不足以规范和指导当前的儿童福利工作。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综合性法律,只有72条,且为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后者主要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缺乏一部专门和统一的法律。”佟丽华说。

        2010年年初,救助天津无肛女婴的事件中便暴露了儿童福利制度困境:如果家庭放弃了孩子,国家和社会要不要介入?

        “如果认为国家应当强权进入的话,必须有法律依据,在什么情况下能干预,干预的手段、干预的程序,都要有一些严格的规定。”专家表示。

        (《法治周末》1.20 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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