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月21日向社会公布。搬迁,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平衡木”如何走稳,考验各方智慧。
改“拆迁”为“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把强制搬迁风险降到最低 新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新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文汇报》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