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1月27日 星期四

    搬迁,如何走稳“平衡木”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7日   02 版)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月21日向社会公布。搬迁,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平衡木”如何走稳,考验各方智慧。

        改“拆迁”为“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把强制搬迁风险降到最低 新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新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文汇报》1.23)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