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却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上述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这个规定很刺激,要是以后所有产权都按这个办法收回,谁还敢买房?”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说。
事实上,多数业内人士对这一规定存有争议。
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师付琦便指出,对于出让方新增的“土地期满收回”,可能还将和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根据《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外,2009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显而易见,“自动续期”已被明确,而不是“收回”。
(《新京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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