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两年前受聘于唯迪杰公司,2010年3月24日,小王到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为公司催收10万元现金货款,却因酒后在客车上酣睡,致3万元货款被盗。他赶紧报案,并自掏腰包赔了7千多元。但公司仍然把他告上法庭,追讨经济损失差额2288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此,对货款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被告已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赔偿了7116.20元,故原告主张差额,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新民晚报》1.15 袁玮 江跃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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