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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11日 星期二

    强奸男性者 首被究刑责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11日   03 版)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北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

        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称,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法制晚报》2011.1.4 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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