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老人一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仅捐给国家的画作,现在估值已有几十亿元。
临危受命
2004年,在吉林经营着几家化工厂的于锦江,生意正做得风生水起。平时爱好书画的他,在一次应酬中结识了一位齐白石老先生的后人。酒过三巡,谈起家族往事,这位年过八十的老人竟不禁潸然,“外人也许不相信,别看新华书店里到处都是老爷子的作品,齐家人没见到一分钱稿费,甚至谁出了书我们都不知道。”
“为什么不打官司呢?国家有版权法保护著作权啊。只要家族内部统一意见,委托律师去办就行了。我愿意帮这个忙。”于锦江一时义愤。
没想到,这个想法竟然马上在齐家内部达成了共识。齐家人共同推选了齐白石的孙子齐秉颐,作为追讨版权案的代理人。于锦江做他的私人助理。
很快,齐家十支后人有九支出具了委托书。齐家的初衷很明确,“只要出版社承认侵权就行,和解是我们最初的想法。讨钱不是第一目的,我们要的就是个公平”。此后,齐秉颐和于锦江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著作权大战中,至今难解难分。
开始诉讼
2007年,是齐白石大师逝世五十周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未经作者或作者继承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齐白石的后人不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超过法律的保护期。
在这个关键时刻,齐家在长春起诉吉林美术出版社侵权案率先打响了。
1998年,吉林美术出版社未经齐家人授权先后出版发行了《近现代中国画大师》等作品。
早在2004年春天,齐秉颐和于锦江就曾接触过吉林美术出版社,希望通过双方的友好商谈解决版权问题。
然而,此事一拖就将近3年。齐秉颐等不了了,他一纸诉状把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使用费及经济损失近50万元。
一个案子审5年
诉讼之路的艰难远远超出齐秉颐与于锦江的最初想象。
首先要找到被侵权的证据。齐白石是世界文化名人,中国画界的泰斗,新华书店到处都有他的作品,各个图书馆书架上都摆着他的书籍,各种名目繁多的出版物数不胜数。齐秉颐聘请了律师到图书馆打印关于齐白石的图书目录,查找相关信息,然后到各书店购买。不查不知道,一查齐秉颐瞠目结舌—————10000本书!这牵扯到上百家出版社,而且大都是重量级的单位和大师级的人物。诉讼的话那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告吉美出版社的案子开庭以后,就遭遇到了很多预想不到的难题。比如法院要求所有原告出示派出所证明———证明齐良末是齐白石的儿子,齐良芷是齐白石的女儿,齐良怜是齐白石的女儿,这是一个接近300人的原告群体,一一证明的繁琐程度可想而知。接下来,还要证明他们曾经与出版社进行过商谈。
2007年10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齐家人给齐秉颐的授权已经超过时限,且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败诉的结果是齐家意想不到的。几年下来,仅追索的成本已经高达6万元以上。“这让我们无法向齐家交代。”齐秉颐即刻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齐家通过代理律师广泛收集证据,做了充分的准备。
2008年,二审法院以一审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齐秉颐获得吉美出版社给付的36万元赔偿款。
作为齐白石版权案的首战,吉美案从争取和解到走向诉讼,从一审败诉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再审调解,历时5年时间。
起诉70多家出版社
就在吉美案进行的同时,齐白石版权案的其他个案也拉开帷幕。
2007年年末,齐秉颐等代表齐家将全国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诉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索赔金额近千万元。沈阳、长春、济南等地法院先后在2007年年末受理此案。齐家要求这24家未经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销售齐白石作品的单位支付近千万元版权费。
仅就其中沈阳法院受理的19起案件中,一审共审结5件,其中判决3件,和解撤诉两件,5家侵权单位共赔偿138万余元。
截至目前,该案全国共起诉70多家出版社,其中部分和解,部分已经宣判,仍在进行的官司还有30多起。
从2007年正式起诉到今天,3年的案子,也创造了中国版权史上的很多个纪录:
一:原告人数多:齐白石版权案涉案原告200余人。其中齐白石合法继承人50余人;二:被告人数多:齐白石版权案涉案被告100余家;三:检索书籍多:目前为止:共检索书籍10000余册;四:涉案书籍多:目前为止:立案书籍近100册,待立案书籍100余册,待搜索书籍100余册。跌宕起伏,特点各异;五:涉案名人多:在数百名原被告当中,社会名流、文化界泰斗比比皆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齐白石版权案总投资已经接近180万元人民币。本月新交诉讼费5万元人民币。加上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计划,少说也要200万元。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2010.12.30 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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