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州市民陈先生要出国探亲,旅行社竟然要求居委会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居委会怎么有权力证实这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呢?”越秀区东湖街五羊南社区居委会主任杨活珍只好将这一个案转到公安出入境部门。
据了解,在广州的不少居委会,无犯罪证明、行为良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分房分钱证明等五花八门的证明……统统要居委会加意见出证明。居委会里小小的“巷子总理”,常常被这些搞得焦头烂额。
多年来,居委会承担了开具各式各样证明或盖章加意见的义务,但这并不属于他们的“业务范围”。许多居委会主任十分不解:居委会对这些人根本不了解,怎么来证明呢?对此,民政部门称,居委会无权也不应该开此证明。
(《羊城晚报》2010.12.30 骆苹 赵仲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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