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的顾女士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取暖费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结果对方只给了一张收据,说开发票须支付取暖费10%的税金。另一位杨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是自备锅炉供热,杨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取暖费后索要发票也被告知要再支付取暖费6%的税金。
一位物业管理人员表示,“物业代收取暖费,开具代收代缴收据是不扣税款的。但从2009年12月份开始,石家庄市地税局不再提供代收代缴的正式收据。”而供热公司表示,供热公司是与用热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供热合同,其开具的发票只能针对单位而不能针对居民个人,供热公司再给居民个人开具发票,就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称,供热企业在向物业公司收费时是按用热量计费,而物业公司向居民收费时则是按房屋面积来计费,其间存在一定差价。如果物业公司为业主开具发票,差价就会成为营业收入,物业公司就将要为此缴税,因此,物业公司不愿为业主开具发票。那些自备锅炉供热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复杂的换热站由于没有到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因此,也无法为居民开具发票。
(《中国消费者报》2010.12.29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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