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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2年01月01日 星期日

    暴力拆迁之痛

    童大焕 《 书摘 》( 2012年01月01日)

        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人戏称:人民币打败了人民,地方政府成了开发商的马前卒。

        在GDP至上、官员政绩和官员私利以及威权体制下各地方主政官员“世界以我为中心”的权力幻觉高度结合下,一些中小城市,过度的征地和拆迁运动,今天制造巨大的官民矛盾、带来巨大的财富破坏,明天则留下巨大的投资浪费。

        2010年4月24日《新京报》刊登了峨眉山四村民因征地自焚事件:4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7组,4名村民因征地补偿,于峨眉山景区入口山门“天下名山”牌坊对面工地自焚。4月2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宣布,一名阻挠施工的村民姜建民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据保宁村村民介绍,峨山镇保宁村在上世纪80年代曾倚靠峨眉山旅游和副业成为小康村。不过,随着旅游景区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升温,峨山镇也成为征地拆迁重镇。

        1993年,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兴建东方游乐园,保宁村被征走土地二百多亩。后来项目流产,但土地并未归还农民。保宁村7组本有土地一百多亩,这次征地后只剩下一半。

        2001年,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两级政府规划,乐山大佛和峨眉山之间修建“绿色旅游通道”,包括保宁村在内的四镇一乡一千一百余户农家房屋被拆迁。村民称当时补偿款为52元/平方米,导致他们“返贫”。

        2002年,西南交通大学教授张世昌曾到峨山镇做调查。随后,他给时任四川省长张中伟写了一封信,简要介绍了峨山镇村民失地、失业、失家园,成为“下岗农民”,以及当地行政部门强拆强占的情况。

        张世昌教授此前曾介绍,他的信得到了回复,但村民安置等问题一直没妥善解决。2003年,他又联合14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议案,质疑地方政府拆迁问题。

        此后,那次的拆迁补偿问题,最终以150元/亩的价格,补给村民。保宁村7组介绍,那次征地后,7组土地只剩45亩,此次,被峨秀湖景区建设项目一次全部征用。“这是我们组最后的土地了,大家都很珍惜。”村民姜元章说。作为补偿,政府将为每名7组村民购置一份19000元的“养老保险”,在村民60岁后,他们每月可得300元保险费。关于自留地的征用补偿,政府还未与程建忠等人达成共识。

        7组村民说,这一补偿条件遭到全体村民反对。从4月19日开始,三四十名村民白天在土地入口处石阶上静坐,政府的工作人员被围在外面。多名村民告诉记者,双方不时发生口角。当时包括后来受伤村民在内的多名村民,都说过“如果强占我们的土地,我们就要自焚抗争”之类的话语。此次事件中受伤村民石建军的妻子雷秀萍说,石建军是本分的生意人,村民们捍卫土地的行动,他只是旁观,并不参与。但这次却被卷入烧伤,刚撑起的家又面临破产。

        “我们依法纳税,我们是最乖的公民,为什么却要一次次遭到这样的不幸?”雷秀萍说着说着痛哭起来。

        湖南嘉禾喊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谁一辈子”的蛮霸口号,河北省广平县将拆迁从法律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谁影响拆迁进程,谁就成为地方发展和政府的“敌人”。先是将“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确立为地方发展的最大政治,然后成立了“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并制作“城市要大变,首先在拆迁”的宣传片洗脑,再就是用红头文件强推拆迁。既然如此,拆迁也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法律就成了摆设,程序就不再重要,地方政府说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

        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刘洪波说:很难统计,在迅速发展的这片大地上,有多少拆迁抗争和拆迁悲剧。优先选择哭告与跪求的“国家主人”,甚至都开始举刀相争或举火自焚,这种“兔子急了也咬人”的场景足以证明,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的野蛮和不公已经变成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然而,拆迁者仍然心无愧疚。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后,当时的强拆执行人,一个城管队长迅速复出,坦然表示心里没有歉意,自己是执法行为,而唐福珍是法盲。你说“一夜返贫”,地方政府说“逼你发展”。

        2010年7月19日南方报业网披露了湖南长沙市开福区房产局前副局长曾新亮日记摘录(原文来自《南都周刊》),令人惊心地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是怎样对待拆迁户的:

        2001年10月29日,李区长强调警钟长鸣,不能低头看,要抬头看路,有职务就有责任。1.要造势,打击和判一批;2.触法要处理;3.克服困难,明了责任,心中有数。南平建筑公司产权问题闹事,各单位要把维稳工作做头等大事来抓。并强调“五包一”政策:领导包调查、包协调、包督办、包结案、包稳定。“要主动出击,注意方法,请公安按敌对势力办。”

        2001年10月31日,以房地产公司作为班底,指挥部有个拆迁部,××负责,要与办事处密切配合公安城管。利益分配,指挥部20%,办事处15%,房地局65%。工作房地局提早培训,把整个手续办好。抓紧招商。

        2001年12月9日上午,市局召开拆迁遗留问题专题会议,拆迁上访事件给房产局带来影响:补偿过低,拆迁回迁,家庭困难,要借钱。要解决拆迁户问题,不是市房产局和市反腐局,只能由区政府来处理,今天主要是献计献策解决问题。对拆迁户作一个统一的文件答复:政策的统一性,执行的连续性,处理的规定性,打击的力度性。统一思想,理顺头绪,认定性质,政策不变由时间来解决。各级配合想办法化解矛盾,对每户做工作作好记录,为首分子严厉打击。请反访局、拆迁办在××时候明确答复,如果再吵事,请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做工作应是:三句好话,不多,给一马捧捧。反访局××局长。加班做好拆迁工作,统一思想政策不变。上下统一行动,抓他一二名为首分子,进行打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具体解决,有必要给一个统一答复,各指挥部再次清理一下有没有错误,进行调整。

        2003年10月17日,继续发动打击一批,判一批,教育一批,对组织策划、上京、闹事的,采取劳教处理。

        2003年11月26日,政府召开拆迁维稳会议,李继红主持。柳美景书记传达市里对维稳工作要求高,拆迁户密谋上京,我们必须踏死。高度统一认实(识),统一思想,统一信心。在(再)次重申政策不能变。责任要落实,解决拆迁户问题,一个领导包一户。掌握证据收集材料。

        赵书记: 保护城市建设成果的需要,树立信心,他们只是少数,我们有胜(盛)大的物质几(基)础和政法机构。全力一服(以赴)不容许在(再)有拆迁户上访,由街道和指挥部配合做工作,做好拆迁谈话记录,由袁正恒局长负责。打击由陈大庆(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到信访局联系处理。法制办对达不到违法的拆迁户,办学习班。

        严明纪律,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报告是违律的,处理问题不去做好是水平问题,出了问题不知道是责任问题,出现上北京的要处理人的。

        2003年12月30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市人大、市政协的两会维稳工作,陈大庆(时任开福区常委、政法委书记)布置维稳工作方案。同时对开福区的维稳工作给予肯定,“责任落实,人员到位,政令畅通”,“力度大,得到市政府的好评”。陈大庆同时布置任务,“在元月1日到16日之间要不发生到市、京的上访”,“要坚决堵住‘堵路、堵政府’的事件发生。”

        中央电视台2010年7月报道了一个几乎匪夷所思的案件:昆明市宏仁新村的村民们历时5年、投入三亿多元资金建起一个新农村住宅小区。为了建新村,村民们把多年的积蓄和征地补偿款都投了进去。但新村刚建好,就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

        拆迁的目的很简单:建设一个商贸城,而且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已经介入其中。而地方政府心甘情愿做开发商的马前卒,与所有的违法拆迁、强制拆迁如出一辙:与民争利。

        从2001年现有拆迁制度确立以来,各地涌现的“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和因拆迁导致的自杀、他杀等“血拆”事件层出不穷,社会上有三次要求修改的民意浪潮,人们希望新的拆迁和征地条例能够改变地方政府和官员无法无天的状况。但三次胎动,三次无果。原因无他:遭遇地方政府强大的游说阻力是也。

        从昆明宏仁新村的违法强拆来看,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再好的法律也将形同虚设。法律不可能自行运转,指望通过良法来遏制地方官员与民争利的冲动,实际上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天真幻想。昆明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经过90%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启动城中村改造。但是地方官员完全无视这些规定,官渡区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堂堂皇皇地进了村。为达到拆迁目的,改造指挥部想出了种种办法,不签字就不让上班,有的还带领人敲玻璃、砸窗户、砸门,甚至把宏仁新村的楼房定性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新村里一些楼房的大门和墙上也被涂上了大大的“拆”字,而且有的新楼房已经开始被拆了。

        而记者在村民们的联合签名表中我们看到,宏仁新村五百多户村民有四百多户联名反对拆迁新村。当地官员辩解说签字率已经达到了50%。其实,这个50%的签字率还包括了宏仁老村其他几个村民小组,而就是加上其他几个村民小组,同意改造的村民签字率也远没有达到90%以上。在层出不穷的违法强拆事件中,我们面临的最真实、最残酷问题,不是良法不够用,而是有法不依。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强迫村民拆除新建的楼房,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更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强拆之所以层出不穷,导致官民矛盾愈演愈烈地方政府信用每况愈下,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把违法强拆当犯罪。除非拆迁死了人,否则违法强拆的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法处罚的极其罕见,任由地方官员自我解释的“高尚目的”掩盖其手法的非法性质。

        在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过程中,征地与拆迁中的官民矛盾会越来越突出,遏制地方官员与民争利的违法强拆冲动,必须让《刑法》走上前台落到实处:别再把违法强拆不当罪。

        无财产则无自由。对财产的个人自由权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广义财产”理论的创设者、19世纪法国著名学者奥布里和罗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广义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及负担。”奥布里和罗认为,唯有民事主体可以拥有广义财产。无人享有的广义财产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即使当事人一无所有,即使其债务超过财产甚至于只有债务,其亦拥有广义财产。例如,婴儿一旦出生,即已有广义财产(其享有要求其父母抚养的权利);无产者亦如此。“由于缺乏劳动能力,其要求生活费的债权也可构成完全的无财产者(have-not)之不可减少的财产。归根结底,无产者的广义财产表现为一项对抗社会的债权。”从这个意义上,广义财产可以表现为获得权利的资格即主体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点,广义财产表现了它与人格的紧密联系。

        今天,中国农村大地不断上演的土地血腥争夺事件一再证明:缺乏独立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只能是“公地”并且不断上演“公地悲剧”。对农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以及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乃至第一性应该迫切地提上议事日程:离开财产自由,谈何个人自由?谈何土地和粮食安全?谈何生命尊严?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对土地、房屋的财产保护放在民法的第一位、放在与城市居民房屋同等保障的“平等国民待遇”天平上,是我们这代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世纪大迁徙:决定中国命运的大城市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10月版,定价: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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