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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0年11月01日 星期一

    滥用权力的堤防

    钱满素 《 书摘 》( 2010年11月01日)

        美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问题的最早一场官司发生在1735年,即著名的曾格案,被告曾格的律师汉密尔顿为此案所作的辩护发扬了西方民主传统,成为一篇杰出的政治演说。它一再被后人引用,仅在18世纪便再版十五次,是《美国农民书札》(1782)出版前美国在欧洲最有影响的著作。它所引起的兴趣持久不衰,一直延续到本世纪。

        1732年,英国委派科斯比任纽约殖民地总督,科斯比骄横贪婪,以权谋私,甚至拿下属官职作交易,以肥私囊。当他与人发生经济纠纷时,为了避开对他不满的民众,他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财务法庭——而不是由陪审团参与的一般法庭——来解决争端,好作出对他有利的裁决。不料首席法官莫里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反对成立专门法庭,并公开发表了他的观点,科斯比随即撤了他的职。莫里斯一不做二不休,索性领导一个联合反对派,要把科斯比赶出纽约州。由于科斯比的腐败行径早已引起纽约各界的不满,1733年秋,莫里斯父子在议会选举中双双获胜。

        当时纽约只有《纽约公报》这份官方报纸,其发表的言论必须经过行政当局的审查。莫里斯一派为了对抗科斯比,不得不另立喉舌。1733年11月,他们利用年轻德国移民约翰·彼得·曾格的印刷厂,出版了第一份党派刊物《纽约周报》。他们打出“国王乔治,自由和法律”的旗号,以读者来信、广告等形式,全面揭露嘲讽科斯比一派的劣迹。例如广告挂失一条长毛垂耳犬,其形象特征的描述使读者一看便知是总督大人的新闻发布官。他们还刊登讽刺诗歌和宣扬出版自由的文章。其中一篇写道:报刊是对付腐败官员的最好手段,因为他们往往能逃离法网,逍遥于一般法律的惩处之外,只有报刊可以让他们尝尝讽刺的鞭笞——可能的话,唤醒他们的良心;如果他们已无良心可言,则引起他们的恐惧,让他们蒙受耻辱,叫他们声名狼藉。科斯比恼羞成怒,于1734年11月以诽谤煽动罪逮捕了曾格。莫里斯一派从费城请来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为曾格辩护。1735年8月,在曾格坐牢9个月之后,法庭开审,检察官原告和首席法官都极力维护政府及官员不受毁谤这一有利于科斯比的传统立场。但是汉密尔顿的一席辩词使陪审团彻底折服,仅用几分钟便作出裁决,一致认为被告无罪。法庭不得不释放曾格,观众欢呼再三,庆祝胜利。

        汉密尔顿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为曾格进行辩护。首先,他提出诽谤罪只能在言论为虚妄时才能成立。原告认为,由于政府是神圣的,凡诋毁政府及其官员的言论,无论真假,一律构成诽谤罪。更有甚者,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便更为明显,故真实是比虚妄更大的诽谤。汉密尔顿斥其荒谬,坚持“虚妄才构成污蔑,这两者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的原则,认为内容属实的言论是公民在行使批评政府的正当权利,根本不构成诽谤。原告提出,公民若对总督有意见,应该向州议会反映,或者直接向英王上告。汉密尔顿反驳道,州议会可以受总督左右,未必能主持公道,而千里迢迢去英国告状对大多数人民来说并不可行。

        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判断事实,也有权进行法律判断。原告认为陪审团在这一案件中只有权决定曾格的报纸是否刊登了有关诗文这一事实,至于这些文字是否构成诽谤罪则由法庭来裁决。这样的话,维护总督的法庭便很容易判曾格有罪。汉密尔顿辩护道,英国设立陪审团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被告能得到与他地位相当,又了解背景的当地人的裁决。这也是人民惩罚坏人的参政方式。在事实与法律难以区分的案件中,陪审团应该有权对两者同时作出判断。曾格一案涉及到含沙射影、讽刺诽谤的问题,这是极难辨别的,即便引用《圣经》,也难避嫌疑。汉密尔顿举例说,《圣经》中有这么一段,“他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没有知识……这些狗贪食,不知饱足。”根据原告含沙射影的逻辑,完全可以理解为对总督及其随从的攻击。但若照此办理,那么就没有文字不可理解为诽谤,没有人不犯诽谤罪了。汉密尔顿对陪审团寄予厚望,认为他们负有独立判断的权利和职责,鼓励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听,凭仗自己的良心和知性,对自己同伴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作出决定。他同时指出,陪审团不能因其判断与法庭意见相左而受罚。这不仅提高了陪审团的权威,而且解除了他们的思想顾虑。

        第三,汉密尔顿通过强调“表达自由乃公民权利”这一点来为曾格辩护。新闻自由在当时并没有完全的法律依据。而原告和法庭所坚持的诽谤法却确有其事,这就为汉密尔顿的辩护造成困难。尽管他也引用了先例,但不能不更多地通过发挥他自己的政治理想和引申宪法的精神,而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辩护,他的中心论点便是人民有权批评官员,批评政府。他谴责诽谤法曾是腐败官员的避风港,以此镇压舆论,为所欲为。但身份本身为什么就能使人凌驾于批评之上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保障了人民利用报纸说话的权利,总督是完全可以批评和弹劾的。是否容许人民说话是一个大问题,表达权不容侵权。

        《纽约周报》在文章中曾分析过两种不同君主制下人民发表意见的可能性,认为在绝对君主制中,用报纸来泄怨诉苦必然犯上违法,人民发表意见便不可能。但是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中,君主与人民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报刊是人民表达意愿的正当途径,受到宪法的保护。倘若只有歌功颂德的自由,而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那就不成其为自由。倘若只有表扬而没有批评,那表扬也就不可信了。显然,不同性质的政府,制定不同的法律,以保护不同的人。如果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为什么不能批评政府,为什么不能揭发损害他们的贪官污吏?难道要让受害者有冤无处申诉?难道要让人民从丧失言论自由开始,一步步沦为奴隶?难道仅仅因为有不符合事实的批评就应该禁止批评?官员若绝对正确,当然可以由他们来决定舆论,但他们又非圣人。尽管批评可能失真,但只要人人都有表达自由,真理总会战胜谬误,真相总会大白的。

        汉密尔顿的辩护词在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关系上表达了人民的愿望,因而赢得了人民的支持。一位拥护者说:  “如果它不是法,它比法还要好,它应该成为法,并将永远在公正取胜的地方作为法。”曾格案一向被认为是美国民主的重大胜利。但近来的史学家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莫里斯和科斯比的矛盾在本质上仍属党派之争,涉及到各自的权和利,此外,曾格一案的判决并未成为法律上的先例,因而对诽谤法的改革没有起到一般认为的那种作用。但仔细想来,这两点并不能减少曾格案的历史意义。因为历史关注的并不是个人的动机和命运,无论此案的政治背景如何,汉密尔顿的辩护词毕竟是从维护人民主权出发的,它的胜利也标志着理想的胜利。此后无论哪派上台,都不能不尊重人民主权,都不可能再从理论上倒退了。辞令固然可能不足为凭,但也并非没有意义,因为毕竟先有理想才有现实,先要有了人民发表意见的观念,才可能实行它。至于此案未能成为法律上的先例,倒是事实。但这不仅说明了民主进程之艰辛,更说明了曾格一案的意义:它是先进于时代的。而且,即便它没有成为先例,它也成了此类案件发生时经常求助的文件,它的历史意义不可否认。

        曾格一案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除了新闻出版问题外,还有司法独立、陪审团权力、人民主权等等。汉密尔顿的辩护词掷地有声如金石,把自由民主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说推进也就是说他的胜利并非从无到有,一步登天,而是在英国原有法制的基础上实现的。英国早就有了习惯法、人身保护法、大宪章等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典。18世纪初,英国关于出版的政策是,出版物事先不受审查,事后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只剩下诽谤法这唯一的限制了,它的目的在于保护政府不受威胁公众安全的言论的诋毁。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法庭必须听命于行政当局,如果陪审团必须看法官的眼色行事,如果律师不能畅所欲言地为被告辩护,如果没有对种种法律程序的尊重,如果没有议会的民选制度,即便汉密尔顿有多么雄辩,握有多少真理,他也不可能成功,甚至连立案本身可能也谈不上。汉密尔顿的成功是建立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而他又为后人的进一步努力打下了基础,民主的发展必然有一个逐步适应、巩固、扩大的过程。

        托克维尔认为,  “报刊是保护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他写道:“在我们这个时代,公民只有一个手段可以保护自己不受迫害,这就是向全国呼吁,如果国人充耳不闻。则向全人类呼吁。他们用来进行呼吁的唯一手段就是报刊。杰斐逊在谈到有关问题时说:“我们政府的基础是公众舆论,首要目标便是保持那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是要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一个不能被批评的政府决不可能是民主的,它只是为自身而存在,是自我服务,而非服务民众。在反对政府官员的腐败上,报刊尤其能起到机构和法令起不了的作用,因为机构法令所落实的,往往只是少数人的监督,而自由的报刊却能动员全体民众。显而易见,反腐败的中坚力量必然是腐败的直接受害者,也就是普通民众,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买通全体人民,因而人民的普遍参与必然最坚决,最有力。如果一个社会长期正邪不分,人民在感到无能为力后,便很可能随波逐流。新闻自由则能给人民以参与感,因参与又生责任感,确实是人民监督公仆的良好途径。爱默生在访问英国后写道:  “在英国,没有一种力量(比《泰晤士报》)更令人感到它的存在,更令人畏惧和服从。”这种力量在自由的状态下从来就不会衰落,谁滥用它就自然会被淘汰。

        (摘自《美国文明散论》,东方出版社2010年1月版,定价: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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