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 Mon

公告(14-15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26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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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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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10月26日 Mon
2026年10月26日

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26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市肖氏粉业有限公司、肖玉琏、汪晓枝:

  本院受理徐得清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请: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209200元,并以2092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1112行审35号

  陕西华瑞众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你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应急管理局所作出的(苏镇徒)应急罚[2024]SG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剩余罚款29万元及加处罚款,由本院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02民初6880号

  郭泉:

  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海墨涵冻品商行与被告郭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判组织人员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本院受理祖丽皮那·太外库力与你(单位)喀什市谭益圣养生保健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喀市人仲字〔2026〕803号),因与你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拒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喀什市谭益圣养生保健店(个体工商户)向申请人祖丽皮那·太外库力支付工资4313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833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不领取仲裁裁决书视为送达。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1875号

  孙威:

  本院受理原告邱术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3024号

  邢学菲:

  本院受理原告邢守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880号

  何舒锦:

  本院受理丁小娟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野: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娟与被告无锡佰万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213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珂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9D0YD66):

  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夷陵区龙泉镇绍祥建筑材料租赁部与你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庭已于2026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2026]宜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宜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电话:0717-6011112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443号国投资本大厦6楼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星辉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6)黔2730民初2941号原告夏渊、刘乐;(2026)黔2730民初2962号原告胡福平、胡轶聃、冯霞;(2026)黔2730民初2984号原告石定康、陈雪;(2026)黔2730民初3058号原告刘美;(2026)黔2730民初3135号原告梅井;(2026)黔2730民初3183号原告穆静、尹艺堰与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星辉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六案,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2026)黔2730民初3049号原告付芸香与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星辉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863号

  张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徐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02民初58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动履行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12269号

  孔令朝、汪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孔令朝、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12269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1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朝、汪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63085.85元、利息3637.92元、罚息33368.05元(金额暂计算至2026年8月28日,之后仅产生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令朝、汪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公告费100元;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被告孔令朝、汪桂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12273号

  王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1227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1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152722.20元、利息10454.05元、罚息1719.98元(金额暂计算至2026年8月28日,之后仅产生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公告费1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对被告王国杰名下位于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花果园项目W1区11-15栋15栋2单元35层6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王国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被告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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