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生命力
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孕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国家制度和治理方式。长期以来,传统法律研究在史料考订、制度沿革梳理等方面成果丰硕,但一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思想的生成条件、治理功能以及价值追求尚未获充分揭示。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生命力,就要使其能够重新进入今天的知识生产,并参与回答新时代中国法治问题。为此,应立足时代需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华传统法律具有清晰的价值内核与制度逻辑
中华传统法律在治理理念上,秉持“民惟邦本”的价值追求,将安民利民作为法制建设的目标;在治理模式上,具有“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鲜明特色,彰显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的协同发力;在司法实践中,坚守“慎刑恤罚”的审慎原则,追求刑罚适中、宽严相济的司法效果;在社会治理中,倡导“调处息争”的解纷方式,孕育了“无讼”的治理理想。从《法经》的初创奠基到《唐律疏议》的集大成,从汉唐礼法融合的制度演进到明清律例的体系化完善,中华传统法律形成了完备的规范体系与成熟的治理经验。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法律史研究陷入“以西释中”的路径依赖,未经辨析便将域外概念作为评价中国传统法律的天然尺度。“礼法合治”就是在概念移植中被简化的。传统研究范式下,为便于其他文化受众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礼”被简单翻译或解释为“习惯法”。如此类比虽便于跨文化沟通,却无法完整说明礼的性质。礼固然吸收了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但成熟的礼制兼具伦理、政治、家族、行政、祭祀等多重规范功能,并经历经典化、制度化和国家化的复杂过程;汉唐以后,礼的原则和内容又持续融入国家成文律典。可见,“礼”与“律”的关系并非习惯法与制定法的二元结构。同时,中华法系亦非单纯的律令体系,礼典、律令和习惯规范长期并存、相互作用,“引礼入法”塑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传统的面貌。因此,坚守中华法治文明的主体性,前提在于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立足点,从本土历史语境中提炼研究命题、构建分析框架,建立起立足本土、回应时代的理论系统。这就需要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坚守中华法治文明根脉的基础上,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与现代表达。
推动创造性转化,以本土视角萃取传统法律标识性概念
创造性转化,重在对传统法律进行批判继承与现代重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农耕社会与宗法制度,必然带有历史局限性。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萃取跨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治理智慧,并按照现代法治逻辑与话语体系进行转化和重构。
以“无讼”理念为例。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若将“无讼”简单阐释为排斥诉讼,并将之与现代诉权保障置于对立面,无疑是一种误读。这种解释只看到了传统社会“贱讼”“息讼”的一面,却未完整洞悉其丰厚法理内涵。中国古代既有相对健全的审判机关、诉讼程序,也发展出了乡里调处、宗族调解等多层次纠纷化解机制。“无讼”的法理价值在于,将理想治理状态置于纠纷发生之前和司法判决之后:以教化减少争端,以调处修复关系,以司法定分止争。明代申明亭的设置,就具有将邻里、宗族纠纷在前端分流化解、降低诉讼成本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可见,“无讼”理念既有抑讼的历史局限,也蕴含预防纠纷、实质解纷和关系修复的治理智慧。
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既不能以现代概念轻率判定传统“落后”,也不应刻意美化传统制度,而要通过深入挖掘、准确把握、合理解析,使历史传统跳出“背景材料”的定位,成为理论创新的源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大量独具特色的命题,凝结着先人对权力、秩序、公平、责任、契约等的深刻认识,是构建自主概念体系的宝贵资源。例如,“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体现了以共同尺度约束权贵、反对因人废法的追求;“具引律令”要求裁判必须援引规范、说明法律依据并接受复核;“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反映了官法框架内私人自主安排交易的制度空间。这些思想理念,与现代法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契约自由等观念之间存在可以沟通的价值联系,但其制度基础和理论内涵又有明显差异。推动创造性转化,需要从文本复述迈向法理提炼,通过规范的概念转换和严密的理论论证,将传统法律智慧转化为当代法学能够理解、使用,并继续发展的学术资源。
推动创新性发展,以本土问题激活传统法律资源
创新性发展,重在立足新时代法治实践,推动传统法律智慧的时代升华。只有紧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主动回应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拓展与形态升级,才能真正激活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
例如,天理、国法、人情协调统一,是传统中国司法的鲜明特点。在传统社会,大量司法实践围绕“理”“法意”“情理”“事理”展开,“情”“理”“法”并非彼此隔绝的裁量标准。所谓“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其背后是司法者试图在成文规范、社会情境和价值判断之间寻找可成立的裁判理由。步入现代法治社会,“情理法”体系的价值就不再是在裁判中简单调和或取舍法律与人情,而是成为一种法律推理结构:规范提供稳定边界,具体情境进入事实和责任判断,社会共同认可的“理”参与解释法律适用。这意味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性发展,就要把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思维方式提炼出来,形成源于中国材料又具有现代解释力的法理概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华文明连续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的。今天我们所面对的基层治理、社会调解、家事秩序、政府诚信、司法责任和多元纠纷解决等问题,都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共治、礼法互补、调处息争、亲邻互助等治理经验,经现代转化可为完善社会治理提供思想启示;传统制度中身份等差、权力失范以及权利保障不足等历史教训,有助于深刻认识现代法治原则。为此,推动创新性发展,应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重新组织历史材料、提出具有本土特色的问题。例如,中华法治文明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央法令与地方治理如何衔接,国家法典与民间规范如何互动,伦理价值如何进入法律制度。围绕这些问题开展跨时段、跨区域和跨学科研究,可将零散史料转化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知识。同时,充分运用简牍、契约、碑刻、判牍、族谱等材料,推动数字人文、法律文献学、社会史和经济史方法的融合,通过大规模法律文本整理、制度数据库建设和司法案例比较,更加全面呈现古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促进传统法律研究从经典法典中心走向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相结合。
(作者:刘盈皎,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