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什么要研究“规范与规范性”问题?
【哲思感悟】
“规范与规范性”研究是当今哲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在知识论领域中,关于认知规范性的研究以及与之相关的德性知识论的转向,已经使得认识活动的规范之维成为探索知识形成条件时不可或缺的视角。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中关于科学规范的系统阐释、技术哲学对技术规范的挖掘、物理主义与规范性的关系等话题的探索,也是科技哲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古代的礼学本质上就是中国的规范哲学,其中有丰富的规范思想可供挖掘。可见,“规范与规范性”问题是一个横跨哲学多个二级学科的学术领域,具有学科交叉性和融通性,值得我们关注并深入探讨,这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来说也不例外。但是有的人可能会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谈论“规范”的地方很少,“规范性”这个概念甚至在他们所处的年代还没有出现,且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其科学性而非规范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的有必要去研究“规范与规范性”吗?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
第一,马克思在其世界观转变与形成时期,始终对“规范与规范性”问题保持着热情,并随着思考的深入而逐渐达到理论成熟。例如在柏林大学就读期间,当他用康德和费希特哲学的那一套方法去研究法的形而上学时,发现“应有之物”与“现有之物”的对立是理想主义固有的缺陷,并且这成为他碰到的第一个哲学难题。同样,当他接触到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黑格尔的弟子甘斯关于立法原则和方法的不同见解,以及当时法学界关于德国是否要创设民法典问题的争论时,法律规范的来源以及内在的“实然”与“应然”的张力问题,也成为他遇到的难题。正是对以“法”为代表的“规范”及其内在的“规范性”与“事实性”之张力的思考,促成其早年的第一个重要思想转向,即转向黑格尔主义。
再比如,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对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进行了犀利的评析。在这个案例中呈现出的是,平民秋冬时节捡拾枯树枝与枯树叶的习惯法和拟制定的《林木盗窃法》的冲突,贵族这个特权等级的习惯法与普遍理性法的冲突,即“规范的冲突”问题。因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进一步讨论,在创制涉及物质利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的规范性原则是什么?马克思的答案是“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但是,莱茵省议会投票表决的结果却表明,“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这促使马克思通过对上述规范问题的审视,意识到了物质利益在人类规范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从而遭遇了“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称为“异化劳动”,并且以理想条件下人的劳动的应然状态(即自觉自由的劳动)为规范性基础,对这种非人道的劳动形式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这部作品中,马克思对理想的“应然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然劳动”对立的原因和解决方式的分析,已经蕴含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某些要素。
可见,“规范与规范性”问题实际上是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从萌发到成形过程的重要线索和值得关注的参照。
第二,对历史唯物主义规范性维度的研究,是我们回应国外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性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等热点话题的重要抓手。自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关于他们留下的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历史理论)的性质问题,一直是国外理论家关注的焦点。伯恩斯坦认为,初创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主要阐述历史发展过程中基于物质生产方式而展开的铁的必然规律,因此它的主要特点是科学性,但其中未能对意识形态等观念上层建筑在历史中的作用予以充分重视(尽管在他看来,恩格斯晚年有了值得关注的变化)。在伯恩斯坦看来,当我们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时候,应该意识到“经济发展今天已经达到的水平容许意识形态因素特别是伦理因素有比从前更为广阔的独立活动的余地”,所以必须在其中植入规范性的要素,即康德主义的伦理思想,从而将其改造成“伦理社会主义”。这也是后来伯恩斯坦等人被称为“修正主义”的理论渊源。
而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卢卡奇率先提出辩证法主要运用于历史领域,它旨在推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因此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不应该被视为阐述历史发展中经济决定性作用的片面的机械决定论,而是试图引导作为主体的无产阶级达到对整个历史的总体性认识,从而理解自己的阶级利益并形成阶级意识,以实现对世界的改变。它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理论。尽管如此,哈贝马斯仍然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基础是不明确的,并且它把“规范性和主体性与可以感知和可以控制的事物相提并论,认为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客观化或‘具体化’”,所以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依托来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批判理论。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肇始于“塔克—伍德”命题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争论,实际上要探讨的也主要是这样一个问题:在具有科学性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内,是否存在容纳具有规范性的正义话语的空间。
因此,研究、挖掘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维度及其与科学性维度的关系,是我们回应西方学界“强调经济决定作用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机械决定论”“马克思反对甚至批判‘正义’”等观点的必要环节,也是我们澄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性质的关键所在。
第三,实践观的提出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贡献。然而,若未能对“实践”的内在环节加以明晰,我们对它的理解很有可能停留于教条与抽象。事实上,真正的人类实践总是以合乎规范的形式展开的。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这里的“尺度”就是人们进行生产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即规范。正是在规范的指导下,实践得以有序化、高效化,从而帮助人们达成目的、实现价值。因此,规范就是指导实践的指南,对规范进行研究是我们理解“实践”的突破口,是唯物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把对象“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并“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重要抓手。
规范可以用于指导实践,但个体为什么真的会或者愿意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行动?这就出现了规范性的来源的问题。西方学界有的人认为,个体之所以愿意按照规范的要求来做,是因为遵守规范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或达成既定目标;反之,如果规范无法发挥这一作用,他就不会遵从之。还有的人认为,规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个体有善良意志、理性精神或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意识,在遵守规范的时候,他未必考虑到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具体结果,只是基于规范意识就这么做了。
马克思主义并不抽象地、泛泛地谈论规范性的来源。一方面,它从生产实践出发,阐述规范是如何在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或博弈中产生,并且基于对物质生产过程的分析,说明从起源的角度来看,规范何以具有看似对所有人有效的普遍性以及在这种普遍性掩盖下的阶级性真相,从而说明规范(特别是社会规范)与物质利益、阶级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个人隶属于阶级的分析,阐述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的关系,从而说明个人是如何通过遵守规范来直接维护自己、间接维护阶级的利益的。另一方面,通过说明特定物质生产发展阶段(如私有制阶段)的历史稳定性和普遍性,说明规范如何因为得到普遍传播并且仍然合乎时宜而成为社会认可并得到普遍遵从的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行为准则。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而一旦我们围绕“规范性的来源”这一话题来探索马克思主义的解决方案时,“规范与共同体”“规范与利益”“规范与必然”“规范与意识形态”“规范与理性”“规范与自由”等话题就会陆续呈现出来。经典作家有很多这方面的思考,但是观点散见于各篇作品中,需要我们加以整理和澄清,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规范与规范性学说体系。
(作者:杨松,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