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6-7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9月16日
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亿德和玻璃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东红等9人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东劳人仲案字(2026)206-214号),肖婷等58人工资等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6)215-270号、272号、28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下午15时00分、2026年10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原武家山宾馆A205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4014号
文克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被告文克俭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克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7997.45元、利息人民币16055.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912.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6月1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贷记卡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6.67元,由被告文克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4008号
艾力·麦麦提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被告艾力·麦麦提敏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力·麦麦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8856元、利息人民币19283.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824.25元、手续费2767.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6月1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贷记卡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公告费66.67元,由被告艾力·麦麦提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4013号
罗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被告罗兰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支付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8977.25元、利息人民币22991.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6276.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6月1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贷记卡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6.67元,由被告罗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朱绪荣、朱俊:
本院受理原告邹日旭与被告朱绪荣、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同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新访数码产品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张同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8956号
彭易友: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明与被告彭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16765号
许冰冰:
本院受理顾文洁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23民初167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14360号
樊鹏:
本院受理黄娟娟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23民初143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2026年9月9日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323民初4186号
乔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232.64元、利息人民币1234.94元(含借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实际请求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马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323民初4185号
陈志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1316.81元(含借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实际请求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新马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323民初4187号
马川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870元、利息人民币9096.09元(含借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实际请求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马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翁丽娟、贵州中铁彩虹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翁丽娟、贵州中铁彩虹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3民初2364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岩区金仓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6750号
邹传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贵州中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邹传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传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609982.41元、利息40442.20元、罚息3124.51元(金额暂计算至2026年7月21日,之后仅产生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对被告邹传冬名下位于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贵州国际旅游体育休闲度假中心悦龙国际城二组团二标段(六期)36栋1单元15层4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0元、公告费50元,由被告邹传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91执2210号
许广华: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仁漫、许梓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终止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黄河路388号翠茗湾2栋3104室房屋的拍卖、变卖及强制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陕0831民初609号
曹锦军: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党鑫、王浪、曹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83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82民初7874号
罗士忠:
本院受理原告范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本版广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联系电话:010-6707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