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5日 Tue

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5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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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理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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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15日 Tue
2026年09月15日

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从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历史上和当今的金融强国,都具有高度开放的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金融强国建设与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间的内在关系。“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金融对外开放在服务国家战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必须推动金融领域开放水平、制度能力、服务效能和安全韧性同步提升,以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全局。

准确把握历史方位,增强金融对外开放战略主动

  金融对外开放有其内在规律。成熟金融市场的实践表明,金融开放不仅是放宽市场准入的进程,更是制度完善、市场深化与监管适配协同推进的过程。金融开放程度越高,对市场体系、制度体系和风险治理能力的要求越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跨境理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持续拓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载体不断深化先行先试。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近470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股票、债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规模连续20年位居世界第一。庞大的金融体量和日益完善的市场体系,既为联通国内国际市场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意味着开放条件下外部冲击影响范围更广、风险传导链条更长,对制度供给、市场韧性和风险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国际经济金融格局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经贸规则加快重构,开放发展的安全约束明显增强。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进入提质升级的新阶段。在持续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深化市场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开放的着力点进一步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延伸;在提高“引进来”质量的同时,注重增强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必须坚持以我为主、稳慎有序,通过扩大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和规则影响力。

深刻认识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对外开放内在逻辑

  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开放领域的重要实践,既遵循现代金融开放的一般规律,更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金融对外开放不仅关系资源配置效率,更关系货币主权和国家安全,必须将其放置于改革发展全局和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统筹谋划,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与维护安全、以我为主与互利共赢的关系。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统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深化金融改革,是为境内外主体平等竞争和跨境资源高效配置创造良好制度条件;扩大金融开放,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检验并完善国内制度安排。在开放的过程中,规则衔接的过程也是制度完善、市场深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过程。推进高水平开放和深层次改革高效联动,就是要不断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体系竞争力。

  坚持促进发展与维护安全相统一。金融开放能够引入优质资源、增强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境内外金融联系加深也会使外部冲击和风险更易传导。发展是安全的基础,金融市场越成熟、综合实力越强,化解外部冲击的能力就越强;安全是发展的保障,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越健全,能够承载的开放范围和层次就越大。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开放程度要与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治理能力相适应,在开放中提升安全能力,在安全中拓展开放空间,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坚持以我为主与互利共赢相统一。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取向。以我为主,重在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自主把握开放领域、节奏和力度,使开放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全局。自主开放,强调的是开放决策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对开放利益的单向追求。通过扩大金融开放,我国在更好利用全球资本、人才和专业服务的同时,依托超大规模市场,也为国际投资者分享中国发展机遇。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制度型开放是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随着金融业准入限制大幅减少、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深化,金融开放的着力点正由机构和业务准入,进一步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拓展,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后开放”延伸。金融开放越向纵深推进,越需要更加成熟完善的制度环境、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

  提升外资金融机构展业便利度。“十四五”时期,我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大幅放宽,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全面取消。下一步要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合理精简限制性措施,优化审批程序,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创造良好条件。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规则差异识别和评估,既承认基于审慎监管和市场特征等形成的必要差异,也着力减少因标准口径不一、业务流程不衔接和监管要求交叉重复等产生的摩擦。围绕支付清算、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金融数据流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重点领域,在立足国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监管规则、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有序衔接,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进标准互认。

  发挥高水平开放载体的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作用。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载体,根据各自功能定位开展差异化探索,在跨境资产管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离岸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再保险和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推动海南稳步构建与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相适应的金融制度和监管安排,支持上海提升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跨境金融合作优势。加强试点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对成熟可行、风险可控的制度创新有序复制推广,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制度完善。

坚守根本宗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实体经济是金融强国建设的根基。“十五五”时期,我国更加注重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统筹吸引外资和境外投资。与之相适应,金融对外开放也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提高“引进来”的质量和效能。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大、成长性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蕴含丰富的投资机会。应进一步丰富人民币资产和风险管理工具供给,增强境内金融市场对全球长期资本和优质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引导境外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转型等重点领域,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中长期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外资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产品创新和全球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促进中外金融机构良性竞争、优势互补。更加注重引入资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机构的专业能力以及金融服务质量,使境外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提升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随着我国企业加快国际化经营布局,跨境资金收付、融资和风险管理需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增强跨境金融服务的全球覆盖和综合供给能力。提高跨境支付结算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更好满足不同币种、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增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障机制,发展跨境再保险业务,增强跨境风险承保和分散能力。加强境内外金融机构协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企业全球经营和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提供有力支撑。

  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是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重要支撑。2025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达到70.6万亿元,成为中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截至2025年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跨境使用已从贸易结算逐步拓展至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领域。要坚持市场驱动、自主选择,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推进人民离岸市场发展,健全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机制,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计价、支付、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发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同发展。

强化底线思维,筑牢金融对外开放安全屏障

  金融对外开放越向纵深推进,风险来源和传导渠道越趋复杂,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型金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必须构筑与更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提高开放条件下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

  提升跨境金融风险监测和治理能力。全球金融周期、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调整和境外市场波动,可能通过资本流动、资产价格、汇率利率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等渠道向境内传导。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跨境金融管理框架,加强本外币、境内外、在岸离岸市场协同监测,重点关注异常资本流动、汇率大幅波动、跨境杠杆上升、外币债务和期限错配、在岸离岸市场异常联动等风险。健全覆盖监测、预警、响应和处置的全链条机制。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强化逆周期调节和预期管理。健全跨境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风险处置触发条件、责任分工和处置工具,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增强新型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数字化、网络化发展以及地缘政治因素向金融领域传导,使金融安全的边界进一步拓展。对此,需要加快完善金融数据分类分级、出境安全评估、合规使用审查和重要数据保护机制,在保障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提升支付清算、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和金融通信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保障极端情形下核心金融服务连续运行。健全涉外金融法治和境外投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国别风险、合规风险和制裁风险评估,健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机制以及海外利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增强应对非市场冲击和极端情景的能力。

  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改革。维护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既要练好内功,也要通过国际合作减少规则分化、政策外溢和监管套利带来的外部风险。加强国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深化跨境资本流动、跨境支付、反洗钱和危机处置等领域监管合作,推动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依托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多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和引领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升我国话语权和影响力。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全球南方国家金融合作,推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作者:曾敏 陈贵,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兰州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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